本文摘要: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8日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和完备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报》的解释(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调整房价备案基价及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并中止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总计下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日后备案不得下调。通报修改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大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上层数4层以下)两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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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东莞市发展和改革局8日公布《关于更进一步强化和完备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备案管理的通报》的解释(以下全称:通报),通报调整房价备案基价及首批首次备案价格区间,并中止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总计下调5%的规定。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日后备案不得下调。通报修改住房类型,由原四类(大于90平方米、90-144平方米、小于144平方米、地面建筑层数4层以下)调整为多高层住宅和低层住宅(地上层数4层以下)两类。同时将各类型住宅销售均价的统计资料周期由原3个月缩短到前6个月,并具体对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因出现异常因素经常出现大幅度波动或没销售数据等情况的,由发改部门与寄居辟、房管部门会商,考虑到去除影响长时间成交价价格的因素后确认。

通报特别强调,为促成研发企业合理精准定价,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房价备案的,申报均价由原本规定不低于前3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5%(不含),调整为不低于前6个月当地镇街(园区)同类型新建商品住房销售均价的10%(不含)。另外,中止同一套房屋首次备案180天后可总计下调5%的规定。

值得注意的是,新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日后备案不得下调。为维持政策的延续性,通报具体,2017年8月11日至通报实行前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有权转让合约》的新建商品住房项目,首批首次申报的备案均价仍按不低于政府发布的当地镇街(园区)当期房价备案基价的15%(不含)继续执行。通报实施后,涉及部门将之后按照市政府的调控部署,紧密注目、监测房地产市场形势变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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