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开始实行的《土壤污染防治法》将打开中国土壤治理的新时代吗?广东省贵屿镇,消灭过程中产生的墨盒污泥 (图片来源:baselactionnetwork)两年多前的“常州毒地”事件曾让中国公众惊醒意识到土壤污染的环境身体健康风险。长久以来无法可依的状态,使中国土壤安全性问题沦为覆在中国社会头顶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
但是几周之后,中国土壤污染管理将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以下全称《土壤法》)在2019年1月1日的月实行而盖住新的一页。在2016年的《土壤污染防治行动计划》(以下全称“土十条”)的防控思路基础上,这部效力等级更高的法律细化具体了责任人制度,并反映了预防为主和风险防控的原则。尽管还必须更好的细则实施以确保新法的有效地继续执行,但它已是土壤治理获取了具体方向,被指出是避免类似于“常州毒地”污染事件再次发生的一道屏障。土地污染,沉疴痼疾近10年来,土壤问题在中国集中于愈演愈烈。
中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环境修缮中心主任陈同斌研究员在此前拒绝接受专访时讲解说道,不同于大气和水污染,土壤问题隐蔽性低,“潜伏期”宽,污染问题从产生到愈演愈烈不会间隔数年甚至十数年,管理可玩性与代价也很高。以“常州毒地”事件为事例,正处于争议中心的污染地块是由当地的老化工厂和农药厂在数十年跨度内产生的,因土壤修复过程中的二次污染对周边居民导致损害。
危害愈演愈烈时,导致污染的企业早就升格重组并整体迁往,造成无法追究责任人。环保的组织大自然之友总干事张伯驹说道,“土壤污染最不引人注意,却又常常导致污染事件,因为它和人的身体健康、食品安全等有十分强劲的关系。
”土壤问题的冲刷,和中国改革开放40年来长年粗犷的经济发展方式、工矿产业居高不下的污染物排放量、农药化肥的用于等关联紧密。2014年4月,当时的环境保护部牵头国土资源部公布的《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公报》认为,全国土壤环境状况总体不容乐观,部分地区土壤污染较轻, 耕地土壤环境质量不容乐观,工矿业废弃地土壤环境问题引人注目。不利的土壤污染问题背后,是一系列现实的问题:如何避免问题更进一步好转,如何管理面积普遍而隐密的污染,谁来分担管理责任,管理费用从哪里出有,使用何种技术展开土壤修复…… 在“常州毒地”案中,上述问题也集中于经常出现:原污染企业迁往、土壤修复工程操作者失当、环境评估报告不存在相当严重瑕疵。《土壤法》能否为这些问题获取解决方案,是其能否挽回土壤污染局面的关键具体主体责任“过去土地用于方对土壤维护和修缮的意识很脆弱。
项目建设前的环境影响评价通过,基本上就可以高枕无忧了,“大自然之友法律与政策提倡总监及环境律师葛枫告诉他中外对话,“生产和研发过程中导致土壤污染的责任是缺少确认依据的,土地的用于方常常可以污染却不担责。”《土壤法》通过具体土壤污染防治过程中的责任义务,来规范用地过程以及实施被污染土地的修缮管理追责。在新法中,土地污染责任主体被精细地区分为十三类,还包括污染废气者、建筑物和工业设施的拆毁者、尾矿库的运营、管理者、农药化肥的生产者、销售者和使用者、土壤修复施工单位、土地使用权人和地方政府等。
每一类都被分配了适当的法律责任。在主体有争议时,《土壤法》将有所不同性质土地的责任确认工作实施到了涉及部门。被污染的土地能“债有主”,并未被污染的地块则分别由监督管理部门与将要用于研发地块的责任主体分担污染风险。
土地用于方必须在用于前展开污染风险评估,在用于过程中防止有可能产生污染的活动,在实行修缮活动中保证会导致污染蔓延。管控风险新的《土壤法》将“预防为主、维护优先”的管理原则写到了法律。中国环境修缮网继续执行主编高胜达告诉他中外对话,“污染源没被截断,盲目展开修缮或者生产建设都是不科学也是不经济的。”同时,新法规定,各级政府部门有责任制订和改版还包括土壤剧毒有害物质、土壤污染重点监管单位、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和修缮等几类名录。
张伯驹说道打了个比方,“首先得告诉家底儿是什么,才能著手管理。”《土壤法》也承继了“土十条”的分类施策原则,根据污染程度和土地用途将农用地和建设用地分成几个类别,每个类别的管理措施有所不同。对未污染和已污染的土壤实行区别对待,分别明确提出维护、管控及修缮的针对性措施。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在专访中回应,土壤和大气有所不同,后者无法展开几乎隔绝。
而对受污染的地块,在几乎管理不具备经济可行性的时候,可以使用风险管控措施,防止它们通过农产品等途径影响人类身体健康。新法落地前,生态环境部曾在今年7月牵头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相继公布了农用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为监测、实行、监督工作获取明确标准和拒绝。
还包括“不受污染耕地管理与修缮导则”在内的其他标准的制订工作也早已转入印发的阶段。“超级基金”在中国落地?面临大量必须管理的污染土地,中国面对资金投入严重不足的问题。
中国土壤修复资金投入在环保产业占到比将近1%。而土壤污染责任主体确认的复杂性造成修缮资金“钱该谁出有”的问题沦为了后遗症。
新法的众多亮点是明确提出污染防治基金机制。在政府资金不做到而污染责任一时间无法确认时,基金制度或将沦为确保污染获得管理的一道保险。《土壤法》将在中央和省级层面成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借以管理农业用地土壤和无法确认责任人的污染地块。
“虽然污染防治基金制为被写到这部法律里,但明确制度还有待研究,”高胜达回应。在毒地管理经验丰富的美国,“超级基金”(Superfund)的不存在使得全国范围内的污染场地管理需要有序地积极开展。该基金中的资金来自于财政拨款、向有可能污染土壤的化工原料和行业征税的税费以及向负起环境伤害责任的公司或个人只得的罚款。目前《土壤法》未对预防基金的资金来源做到具体解释。
而关于资金的管理办法,新法规定将由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会同生态环境、农业农村、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草原等主管部门制订。基金制度对于农业用地的污染管理将是一个好消息。中国科学院日前发布的近期研究结果显示,中国粮食主产区耕地土壤重金属点位微克率为21.49%,其中重度污染比重为5.02%,几大主要粮食产区无一幸免。
依赖农产品产生的收益无法反对农用地修缮极大的资金市场需求。基金制度有可能空缺农用地管理方面的部分资金缺口。信息透明化信号信息不公开发表是造成中国土壤污染严重性持久不为公众熟知的最重要原因。2005年环境保护部会同国土资源部开始了历时八年的首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调查。
但环保部一度以“国家秘密”为由拒绝接受公开发表涉及调查方法和数据信息。这次支出高达10亿人民币的调查,因为如期不发布调查数据而曾备受诟病。
《土壤法》规定将“创建土壤环境信息分享机制”,“公众参予”也被涵盖入了基本原则,土壤污染信息和公众之间的壁垒或将被拆掉。新法同时规定每十年最少的组织积极开展一次全国土壤污染状况普查。生态环境部土壤司副司长钟斌在专访中回应普查信息将依法公开发表。但他同时也提及,出于防治人为阻碍普查结果的考量,明确点位信息一般未予公开发表。
主管官员的表态表明,中国管理土壤污染的希望,不致还不会面临很多简单的情况。但是德国图宾根大学地球科学学院学者曹左男指出,“从无到有,本身就是众多突破。
《土壤法》需要为国内土壤污染的防控及管理盖住新的一页,是很有一点期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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