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精打采的被告人与身后站得笔直挺拔的警察。庭审现场的易崇斌。摄影:本报记者尹博林在昆明北市区持刀砍人;为扫“仇家”颜面邀约驾车故意撞击对方汽车;在昆曲高速路一加油站插队发生纠纷,肆意打砸大货车玻璃、聚众赌博……这是公诉机关指控的易崇斌团伙成员的所作所为。
去年1月,昆明警方通报称:经过近一年努力,成功打掉谭光辉、董世举、易崇斌等三个涉黑团伙,抓获犯罪嫌疑人62名。其中,抓获以易崇斌为首的16名团伙成员,并于同年1月6日由检察院依法批准逮捕。昨日,盘龙法院开庭审理了该起涉黑案,包括易崇斌在内的15名团伙成员被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故意伤害罪、寻衅滋事罪等9项罪名,易崇斌便“包揽”当中7项。
据悉,其中8名涉案成员为刑满释放人员,由于涉案人数多,昨天的庭审进行了法庭调查,大部分被告人均不承认自己涉黑,易崇斌当庭翻供,并多次称“与我毫无关系”“我不清楚,我不知道”。庭审现场15名被告人一被带上庭就在人群中找亲人昨天虽是周末,一大早盘龙法院门外就聚集了不少前来旁听的市民。为维持庭审秩序,法院向旁听人员逐一发放旁听证,“凭票”入场。9时30分,易崇斌涉黑案准时开审。
“带被告人入庭!”审判长敲响法槌。15名身穿黄马褂的被告人被带到法庭,易崇斌走在最前,反铐着双手的所有被告中,只有易崇斌一人捏着一本笔记本和几页写满字迹的纸张。被告一被带入法庭,旁听席家属区域就“骚动”了起来。此时被告们也抓紧这几秒钟的时间,扫视着人群中是否有自己的亲人,几名被告人点头微笑回应。
此次庭审,由于被告众多,律师团人数达20余人,足足坐了3排。另一边,公诉人也多达5名。
同时,法院也增加了一名书记员,由两名书记员进行庭审记录。易崇斌当庭翻供辩称自己有近10年不在昆庭审中,公诉机关除指控易崇斌犯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罪外,还提到2002年9月、2007年12月,其指使陈世宽、高波等人持刀将黄某某、柳某某砍成轻伤,之后给施暴者一定酬劳。
此外还指使他人寻衅滋事、参与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以高利贷的方式提供赌资。2010年4月28日及29日,被告人易崇斌邀约谭光辉、黄其和、余明鸿、张大发等人在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镇、本市关山盐之道餐厅内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0余万。期间,公诉人还出示了2010年5月8日,黄伟在易崇斌的授意下,与邓浩威等人商议后开车撞击曾被指控为黑社会组织领导谭光辉的汽车,造成对方9589元损失构成寻衅滋事。公诉人对其的指控话音刚落,易崇斌便立马提出反对意见。
他辩称,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离开昆明去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发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属实”。面对公诉人及辩护人关于授意他人故意伤害、寻衅滋事等事件的问询时,易崇斌频繁地使用“与我毫无关系”“我不清楚,事后才知道”来作答。
庭审中,公诉机关还对易崇斌、易小君、黄伟的漏罪进行了补充起诉。经公诉机关查明,被告人黄伟还涉及寻衅滋事罪,敲诈勒索罪;易小君涉及虚报注册资本罪;易崇斌涉及妨害作证罪及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由于被告人众多,今日将继续该案的法庭辩论部分。指控罪名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指控:1998年以来,被告人易崇斌通过地缘关系、经济实力、社会影响,先后纠集陈世宽、郑坤、黄伟、易小君等刑满释放及社会闲散人员,通过有组织的实施敲诈勒索、故意伤害、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赌博等犯罪行为,逐步形成了以被告人易崇斌为组织、领导者,陈世宽、郑坤、易小君等人为积极参与者的组织结构固定,参与人数众多,拥有一定经济实力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该组织通过采取滋扰、威胁、恐吓等手段实施敲诈勒索、强抢建筑工程、发放高利贷、插手民间纠纷、赌博等非法活动以获取经济利益支持该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易崇斌:“我自己不是黑社会”。易崇斌一直强调自己2002年下半年就离开昆明去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发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并对其他罪名也表示“不属实”。
“我是重庆垫江人,在昆明没有固定住所,没有开展任何业务,2007年开始担任重庆垫江商会会长,中途需要开会或者带朋友来云南玩才会回昆明。”陈世宽也表示,说自己是“黑社会”没有实质证据。而在法庭调查期间,面对公诉机关的询问,一到重点问题、核心问题,大多被告们就以“不记得了”,“我不清楚”,“该问题与本案无关”等话语含混过关。
故意伤害罪指控:2002年9月10日,陈世宽、郑坤在易崇斌的授意下,安排余某、李某、陈小红在盘龙区金星小区附近,持刀将受害人黄其和砍伤,经鉴定为轻伤。2007年12月13日,高波、郑坤在易崇斌的授意下,伙同易永川,用2万元酬劳雇佣唐致刚等人,在盘龙区新迎小区附近,持刀将受害人柳作奎砍伤,经鉴定为轻伤。
易崇斌:不属实。陈世宽等人打伤黄某的事情发生在自己离开昆明以后,而郑坤等人打人也是他们之间的冲突,自己不可能组织人去做这样的事,“这些与我无关。”陈世宽:殴打黄某时自己没有参与,“我认识黄某,他受伤我也是事后才知道的。
”寻衅滋事罪指控:2010年5月8日,被告人黄伟在被告人易崇斌的授意下,经与被告人邓浩威商议,安排被告人周俊、程小强、程先强、翟昆等人开车撞伤受害人谭光辉的汽车,造成谭光辉损失人民币9589元。2007年11月14日7时许,世举渣土公司车辆因插队加油与其他人在本市昆曲高速昆曲加油站内发生纠纷,车主黄某某打电话告知贺波,贺波带领被告人黄伟、李锦江、翟昆等10余人,携带钢管、木棒,驾车赶到加油站,打砸尹某某、洪某某的两辆东风货车,致两车挡风玻璃损坏,两人分别支出修理费约800元、380元。易崇斌:不知道,我没有指使授意、更没有参加,与自己无关。
赌博罪指控:2009年至2010年期间,被告人易崇斌聚集多人进行赌博,从中抽头渔利,并向参赌人员以高利贷的方式提供赌资。2010年4月28日及29日,被告人易崇斌邀约谭光辉、黄其和、余明鸿、张大发等人在云南省楚雄市彝人古镇、本市关山盐之道餐厅内赌博,抽头渔利人民币20余万。易崇斌:“2010年我和朋友合伙在楚雄开的银行开业,当天开业庆典我喝醉了。
回房间休息时,有人提出打牌,但我头脑不清醒没有参加,后来有人建议去桑拿醒酒,在桑拿的地方同样是别人提出的打牌、打麻将,从中抽头也是别人提出的。赌博罪,我不认可。我是干工程的,不以赌博为生,民间借贷不超过银行利息。”敲诈勒索罪指控:2009年,姜兵委托被告人易崇斌、杜均以花钱为由,采用威胁的手段,对被害人陈代剑进行敲诈、勒索人民币10000元。
易崇斌:“我从来没见过这个人,也没干过这件事,纯属子虚乌有。”妨害作证罪指控:2010年至2011年,在黄某等人故意伤害一案中,易崇斌指使他人作伪证指证董某某等人。易崇斌:当时自己是警方的在职特勤,有义务配合警方举报董世举和谭光辉,“当时我举报了董世举,只是提到赌博,提交检察院的材料也只是说他打伤了人,从来没有说他抢劫,也没有出钱指使人作伪证。
”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指控:2010年至2011年,易崇斌从昆明市公安局五华分局刑侦中队长和亦军处非法获取《8·02专案存在的问题》等绝密级国家秘密。易崇斌:检举他人并不算窃取“8·02”专案秘密。当时自己知道关在看守所的李某得以出所参与另一起民事案件庭审,这不合程序,写了检举信存在电脑里。“我先知道的这个情况,专案组后知道,如果说这就是窃取国家秘密,那究竟是谁窃取谁的秘密。
”非法拘禁罪指控:2008年10月22日8时许,陈棚委托被告人陈世宽向受害人张远东收债,后被告人陈世宽安排罗思权、被告人高万强以欠款纠纷为由将被害人张远东强行带至昆明市金星小区“金星茶果园”、金实小区“汇集茶室”、“雅闲居茶室”等处扣押并进行殴打,限制受害人张远东人身自由。后使用殴打、恐吓等方法强迫张远东向家属索要人民币5000元。经鉴定,被害人张远东伤情为轻伤。
虚报注册资本罪指控:2010年1月,被告人易小君在未真实出资的情况下,虚报注册资本人民币300万元人民币,骗取工商注册登记,在昆明注册某公司。易崇斌这样辩解7宗罪对于被指控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易崇斌:“我不是黑社会。
我2002年下半年就离开昆明去北京、重庆、四川等地发展,已有近10年不在昆明,不可能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对于被指控寻衅滋事易崇斌:“不知道,我没有指使授意、更没有参加,与自己无关。”对于被指控故意伤害罪易崇斌:“与我毫无关系”“我不清楚,事后才知道”。对于被指控敲诈勒索易崇斌:“我从来没见过这个人,也没干过这件事,纯属子虚乌有。
”对于被指控赌博罪易崇斌:“赌博罪,我不认可。我是干工程的,不以赌博为生。”对于被指控妨害作证罪易崇斌:“当时我是警方的在职特勤,有义务配合警方举报董世举和谭光辉。”对于被指控非法获取国家秘密罪易崇斌:检举他人并不算窃取“8·02”专案秘密。
作者:徐琪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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